第二條 化粧品製造工廠,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及共同設備: 一、 廠房應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,且不得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全。 二、 廠房之建築應堅固清潔,其建築設計應能防鼠、防蟲、防塵。室內之天花板、牆壁及地面,應保持平滑而無裂痕,且應易於清潔不發生粉塵(如採用環氧樹脂等易於消毒清洗之建築材料)。室內導管應選用表面平滑之材料,並應力求隱蔽。排水裝置之排水口應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設施。 三、 廠內各作業場所(如液劑、粉劑製造場所、包裝場所、倉庫等)應明確區隔。 四、 原料、物料、半製品及成品等儲存場所,得視業者需要適當隔離。 五、 容器洗滌設備。 六、 廠內之各種容器及製造設備,應視其需要採用不銹鋼、或陽極處理鋁、或無毒塑膠等耐水性材料,不可使用鉛、鐵、銅及其他有毒化學材質之物品。 七、 符合規定之正確稱量設備,並應定期校正。 八、 工作人員之更衣室、洗手設備及工作衣、帽、口罩、手套、鞋履等之洗滌或消毒滅菌設備。 九、 視工作上之需要設置鍋爐、抽水機、真空泵、空氣壓縮機、一般用水處理系統、蒸餾水或純水設備、吸塵排氣或空氣清淨、滅菌設備或空氣、溫度、濕度調節設備。 十、 廠內各製造、加工、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,應由進料口至出料口採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,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者,如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,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。 十一、 設置產品之批號打印裝置,以直接打印批號及製造日期。 | 第二條 化粧品製造工廠,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及共同設備: 一、 廠房應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,且不得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全。 二、 廠房之建築應堅固清潔,其建築設計應能防鼠、防蟲、防塵。室內之天花板、牆壁及地面,應保持平滑而無裂痕,且應易於清潔不發生粉塵(如採用環氧樹脂等易於消毒清洗之建築材料)。室內導管應選用表面平滑之材料,並應力求隱蔽。排水裝置之排水口應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設施。 三、 廠內各作業場所(如液劑、粉劑製造場所、包裝場所、倉庫等)應明確區隔。 四、 設置原料、物料、半製品及成品等儲存場所。 五、 容器洗滌及乾燥設備。 六、 廠內之各種容器及製造設備,應視其需要採用不銹鋼、或陽極處理鋁、或無毒塑膠等耐水性材料,不可使用鉛、鐵、銅及其他有毒化學材質之物品。 七、 符合規定之正確稱量設備,並應定期校正。 八、 工作人員之更衣室、洗手設備及工作衣、帽、口罩、手套、鞋履等之洗滌或消毒滅菌設備。 九、 設置檢驗儀器室及檢驗儀器設備。(儀器設備如附表) 十、 視工作上之需要設置鍋爐、抽水機、真空泵、空氣壓縮機、一般用水處理系統、蒸餾水或純水設備、吸塵排氣或空氣清淨、滅菌設備或空氣、溫度、濕度調節設備。 十一、 廠內各製造、加工、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,應由進料口至出料口採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,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者,如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,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。 十二、 設置產品之批號打印裝置,以直接打印批號及製造日期。 | 一、 為使手工香皂之製造工廠不論其規模是否達到需辦理工廠登記,均應適用本標準,爰修正本條文。 二、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,現行第九款及其備註刪除。 三、 第一項第四款為使條文更具彈性,酌作修正。第五款非各類化粧品製造時均需使用,故刪除之。第九款及其備註設備隨原料及成品不同而異,且可委外檢驗,故刪除之。 |
第十一條 香皂製造工廠應具備左列設備: 一、 不銹鋼貯藏桶。 二、 皂化設備。 三、 乾燥設備。 四、 添加香料、色料設備。 五、 壓出機。 六、 模製機。 七、 切斷機。 前項工廠得視工作需要設置左列設備: 一、 鹽析設備。 二、 輸送機。 手工香皂工廠應具備之器具: 一、 電子秤。 二、 不銹鋼鍋。 三、 加熱設備如瓦斯爐或電磁爐等。 四、 攪拌器。 五、 量杯。 六、 溫度計。 七、 橡皮刮刀。 八、 模型。 九、 切皂器。 | 第十一條 香皂製造工廠應具備左列設備: 一、 不銹鋼貯藏桶。 二、 皂化設備。 三、 乾燥設備。 四、 添加香料、色料設備。 五、 壓出機。 六、 模製機。 七、 切斷機。 前項工廠得視工作需要設置左列設備: 一、 鹽析設備。 二、 輸送機。 | 為使用手工香皂工廠業者適用本標準,爰增列第三項各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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